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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隔离、防撞设施一般规定和设置要求(广州)

更新时间:2012-02-13 09:23:11
 

  交通隔离和防撞设施主要指在城市道路上需长期设置的,起到隔离、防撞、示警作用的交通管理设施,本指引仅适用于广州市内交通设施设计与研究,包括交通隔离设施、防撞墩、示警桩、水马设施和闪光警示信号灯,交通隔离设施又细分为车行道隔离设施、机非隔离设施以及人行道隔离设施。

  防撞墩(防撞桶)

  一般规定

  1. 防撞墩能有效地吸收碰撞能量,降低正面碰撞的危害程度,而在侧面碰撞时能改变车辆碰撞角度,并将车辆导向正确方向。

  2. 防撞墩采用圆柱形,由墩体及墩盖组成。防撞墩为中空式,顶部填入黄沙,在装入适量的黄沙竖直放置时,不应有黄沙泄漏现象。

  3. 防撞墩样式尺寸采用两种类型, 可根据道路障碍物宽度选择设置。 样式 1直径为 600mm, 高为 800mm;样式 2 直径为 800mm,高为 800mm。壁厚应不小于 6mm,墩上所贴反光膜宽度为 550mm。

  4. 防撞墩所用材料及性能应符合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防撞墩》 (GA-T 416-2003)相关规定。

  5. 防撞墩本体外表面颜色为黄色,表面不应有裂纹及明显的划痕、凹痕、损伤、颜色不均或变形。反光膜表面不应出现皱纹、开裂、边缘翘曲、变形等缺陷。

  6. 防撞墩表面应贴有红、白格相间的反光膜。圆柱形防撞墩表面所贴红、白格相间反光膜的尺寸均应为160×160mm,尺寸偏差为±20mm。

防撞墩

  防撞墩分类及示例图

  设置要求

  1. 高架道路主线车辆分流端处应设置防撞墩。

  2. 互通式立交、和收费站端头的三角地带,以及桥墩的迎车面、中央分隔带混凝土隔离设施的起始端部等处,宜设置防撞墩。

  3. 在需要示警及防撞的位置,应优先考虑设置防撞墩,其次考虑使用示警桩。根据障碍物宽度可分为三种情况:

  (1)  障碍物宽度在 800mm及以上的情况下采用样式 2(直径为 800mm) 。

  (2)  障碍物宽度在 600~800mm的情况下采用样式 1(直径为 600mm) 。

  (3)  障碍物宽度在 600mm以下的情况下考虑采用示警桩。

  (4)  防撞墩可与诱导标配合使用。

  (5)  防撞墩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最多不宜超过三个,防撞墩放置方式如下图所示。

  (6)  防撞墩与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应为 0.5~2m。

  防撞墩设置示意图

防撞墩设置示意图

  示警桩(警示柱)

  一般规定

  1. 示警桩安装在城市道路上,起到示警及防撞作用。

  2. 示警桩外表面颜色应为红白相间色,能够有效提高驾驶员的注意。

  3. 示警桩主要分为两类:样式 1:Φ114×1500mm;样式 2:Φ114×500mm。基本样式如图 4.4 所示。

  4. 示警桩主要包括反光柱和反光膜:反光柱应为圆形,直径为 114mm;反光柱表面应粘贴四级及以上反光膜,应粘贴牢固,表面应无任何裂纹、划痕及明显的颜色不均匀。

示警桩 

 示警桩分类样式图

  设置要求

  1. 示警桩样式 1 设置条件如下:

  (1)  可设置在道路中护栏两端,对车辆运行起安全示警作用。

  (2)  可设置在道路沿线较小交叉路口两侧或危险地点,提醒主线车辆提高警觉,防范小路口车辆突然出现而造成意外。

  (3)  可设置在高架道路分流端、桥墩的迎车面、中央分隔带混凝土隔离设施的起始端部等处且障碍物宽度在 600mm 以下,对车辆运行起安全示警作用。

  2.示警桩样式 2 可设置在广场、人行道、安全岛等防止机动车进入的地域,但不应妨碍行人无障碍通行。

  3.示警桩成组设置时,桩间距应控制在 0.8~1.5m,可根据设置空间均匀设置,不应妨碍行人无障碍通行。

  水马设施

  一般规定

  1.  水马设施应环保、安全、轻便、美观,便于布设和拆除。

  2.  水马设施应采取中空,加沙或水,具缓冲弹性,能有效吸收强大冲击力,减少对人员及车辆的伤害。

  3.  水马设施可根据需要加反光膜,反光膜应符合相关警示规定,夜间指示清晰,有效减少车辆交通事故。

  4.  水马设施外观颜色为红白相间,不褪色。

  5.  水马设施的材料应采用高强度环保塑胶或玻璃钢。

  6.  水马设施产品需经过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证明。

  设置要求

  1. 水马设施应设置在道路、桥梁、停车场、车站、码头、商场、集会、收费站等场所,需要短时间分隔车流、人流时,且不需要对路基进行任何处理情况下。

  2. 水马设施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单独设置或连续设置的形式。

水马

  水马设施参考样式图

  闪光警示信号灯

  一般规定

  1. 闪光警示信号灯设置在需要夜间提示车辆和行人警惕的路段、路口或障碍物上,提醒其减速缓慢通过,防止由于光线不良而引起的交通意外。

  2. 闪光警示信号灯采用黄色、 无图案形式, 工作在闪烁状态, 灯具外形尺寸为360×350×500mm (Φ300mm) 。

  3. 闪光警示信号灯的电源可采用路灯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太阳能供电系统的技术性能、安装要求须参照或符合行业标准 GA/T 743-2007《太阳能闪光信号灯》的规定,并通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验。

  4. 闪光警示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和环境强弱光均可调节。

  5. 太阳能闪光警示信号灯应具有专为日平均光照较少的地方增设的省电模式,连续阴雨天 Φ300mm 灯可正常工作不小于 20 天。

  设置要求

  1. 闪光警示信号灯设置在高架桥桥口、匝道口和支线路口等需要在夜间进行危险警告的路段或路口以及障碍物前,提醒车辆和行人减速缓行通过。

  2. 在需要提示驾驶员和行人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的其他地方,也可考虑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